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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的什么原则
2024-12-10 15:04:2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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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5)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超过半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员,逐步做到超过半数。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民族乡、镇的政权建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报湖南省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和人民第十六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和自治州人民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州中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监督。自治州人民的工作,受上级人民领导。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和自治州人民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 自治州中级人民和自治州人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依据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超过半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员,逐步做到超过半数。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民族乡、镇的政权建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报湖南省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十六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和自治州人民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州中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监督。自治州人民的工作,受上级人民领导。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和自治州人民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 自治州中级人民和自治州人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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