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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生产认定标准
2024-12-10 15:04:40 责编:小OO
文档


超能力生产认定标准是超过月度产量计划的110%或公告生产能力的1/12。出现超能力生产的矿井需要停产整顿,处以单位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矿长3万以上15万以下,3个月两次发生,吊销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关闭矿井。
矿山超越能力开采通过超出采矿证载明的生产规模,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来认定。变更生产规模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超能力生产可能侵犯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
一、超能力生产违背煤矿生产规律,是煤矿安全重大隐患,同时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剧煤炭供需失衡矛盾。各产煤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决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效规范煤矿生产秩序。
二、所有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全年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的生产能力,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1/12。企业集团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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