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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立案判多少年
2024-12-10 15:02:5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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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独山县、三都县原均属贫困县,长期以来基础设施薄弱、产业发展缓慢、民生工程短板较多。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两县通过融资方式,吸纳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但是,在此过程中,独山县原县委潘志立、三都县原县委梁嘉庚急功近利,导致地方债务规模过大、债务风险突出,有的工程成为烂尾工程。
截至2020年6月末,独山县债务余额135.68亿元,三都县债务余额97.47亿元,其余为企业债务等。经查,独山县、三都县融资吸纳的资金中绝大多数用于基础设施、脱贫攻坚、民生工程等项目建设,发挥了较好作用。但是,在此过程中,独山县原县委潘志立、三都县原县委梁嘉庚政绩观出现严重偏差,在缺乏调研、论证的情况下,急功近利,盲目融资举债用于毋敛古城、水司楼、赛马场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建设,导致新开工项目数量迅速扩张,地方债务规模过大、债务风险突出,有的工程成为烂尾工程。
针对独山县、三都县存在的问题,贵州、省,黔南州委、州先后多次对潘志立、梁嘉庚进行诫勉、约谈甚至问责,但潘志立、梁嘉庚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梁嘉庚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梁嘉庚违反政治纪律,对党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置若罔闻、自行其是,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与党人的信仰背道而驰;违反规定精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顾群众意愿,违反议事规则,拍脑袋决策;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2019年3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一审判决认定梁嘉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梁嘉庚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潘志立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潘志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行其是,拒不执行党关于耕地保护的大政方针,造成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被违法违规占用,对国家督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不坚决,搞敷衍整改;不顾民生盲目举债上项目,导致债务风险不断激增;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独山县政治生态恶化。违反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单独或默许其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违规决定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滥用职权犯罪。2020年4月,安顺市中级人民一审公开宣判潘志立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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