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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24-12-10 15:02:12 责编:小OO
文档

一.资格认证: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查: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二.管理方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法制工作机构发给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法制工作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查: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九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法制工作机构发给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法制工作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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