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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公积金贷款
2024-12-10 15:07:0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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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央行再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相应下调。3月11日,记者从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获悉,目前,莆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执行存贷款利率下调后的新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3.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0%,均下降了0.2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内利率从原先的3.75%下调为3.5%,五年以上从原先的4.25%下调为4%。下调后,利息少了,购房者每月的房贷也将相应减少,还款压力减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人士介绍说,莆田市已严格按照央行降息决定,执行新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建行莆田分行一名理财师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别墅除外)的专项住房贷款。
具体的莆田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1、借款人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军转人员自到地方报到当月起有连续足额缴存即可,但需提供转业证),当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银行借款记录的职工。
2、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其产权共有人(含配偶)所购住房为首套,或名下在购房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已持有一套且人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莆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41.5平方米,今后人均住房面积随着统计部门公布的面积而适时调整。】、所购住房为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_)。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为准。
3、借款人(含配偶)及其产权共有人(含配偶)有过公积金贷款的记录,新购房不认定为首套房,但在贷款还清后,若条件符合可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4、离异的职工,在离婚时间一年之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离婚证或判决书的日期为起始日期)。离异职工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有过公积金贷款,新购房均不认定为首套房。
5、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应留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缴存未满12个月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办理提取手续。
6、非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7、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经房产查询,若其产权共有人已拥有其他房产,则该借款人所购房产不认定为首套房。
8、首付款认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90_,首付款不低于30%;建筑面积≤90_,首付款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50%。
9、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其征信要求:①在申请时点两年之内取得或续存的各类贷款,单笔连续逾期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含);②申请时点两年前取得或续存的各类贷款,单笔连续逾期不超过6期(含),累计逾期不超过12期(含);③单笔信用卡借支逾期不超过6期(含)。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2、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且无不良银行借款记录的职工;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因单位原因断缴3个月(含)之内,单位全部人员补缴到位后可以视为连续缴存;
4、职工因调动原因断缴3个月(含)之内,新单位开户后补缴到位的可以视为连续缴存;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非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7、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的,以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认定其贷款额度。
个人征信认定:
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含配偶)任何一方的征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借款的;
(2)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或者担保贷款五级分类非正常的;
(3)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的逾期记录的(含信用卡);
(4)个人信用报告中被人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陈述或承诺等情形的;
(6)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的;
(7)负有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且担保责任未结束的。
法律依据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持单位成立批文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要建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应按省批准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法。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起讫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一年一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查工作,确保按规定标准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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