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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立案严重吗
2024-12-10 15:07:2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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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立案是很严重的。信披违规指的是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是出现了延迟披露、虚假信息等违规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通过相关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可以获取有关信息,从而做出理性的决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而涉及收购事项时,往往适用临时报告制度。之所以收购事项中的法定信息要依法披露,是因为它往往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或管理层等的巨大震荡,从而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因此必须依法披露。目前,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目前,涉及收购行为的信息披露主要有持股预警披露制度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两种。前者亦称“大股东报告义务”,它是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数量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动时,即应当向上市公司、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披露有关情况的义务;而后者既是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它指收购者公开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以一确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间内购买占目标公司相当大百分比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违规罪的立案标准指的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追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 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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