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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去民政局领证需要材料
2024-12-10 16:00:51 责编:小OO
文档


登记材料:
1、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3、户口薄;
4、居民身份证;
5、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6、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军人(含双军人)结婚的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个人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符合特殊情况不到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要在申请报告表中说明申请理由。
2.医学检查:申请双方到或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体系医疗机构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件的,人员可就近到地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人员所在单位卫生部门报销。
3.配合函调:符合结婚条件的干部、士官配合组织部门向爱人所在单位进行函调,了解对方的政治表现、社会关系和婚育基本情况。
4.办理登记:待回函、经政治机关审批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后,申请人双方到男(或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定夫妻关系。
5.报告建档:领取《结婚证》后,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通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将《申请结婚报告表》、体格检查表归入个人档案,同时进行计划生育责任承包登记。
登记程序,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注意事项
1、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6、义务兵一律不准在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驻地或本内部找对象结婚;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驻地或本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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