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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找关系读名校未果,12万“委托款”能退吗?这么判
2024-12-10 15:57:51 责编:小OO
文档

:违背公序良俗,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2018年7月12日,原告鲁某通过案外人吴某得知被告李某可以找关系帮助办理小孩入学高中事宜。当时原告亲戚的孩子正读初三,平时考试成绩不是很好,但想去长沙某中学就读高中,鲁某便委托案外人吴某帮忙。鲁某按照案外人吴某的指示,2018年7月12日、13日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5万元、2万元,共计12万元。转账完毕后,案外人吴某7月13日给李某发微信,告知其原告鲁某已经支付12万元至银行卡账户,并连同发送了需要办理入学事宜孩子的信息。8月19日,原告鲁某确认其亲戚的小孩已不能去相应学校读书。同日,原、被告分别至派出所报案。2018年8月19日、20日案外人吴某分别退还原告1万元,共计两万元,之后再未退款。2020年3月28日,原告鲁某找到被告李某,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李某于当日就案涉事宜转账1,000元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要被告退还剩余款项,被告以目前资金困难为由迟延支付。原告2022年1月10日诉至。
韶山市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本案中,原告将其亲戚孩子入学的问题委托给案外人吴某办理,案外人吴某又将该事项转委托给被告办理,原告直接将款项付至被告银行账户的行为可视为对转委托行为的同意,原、被告之间已构成转委托合同关系。
原、被告之间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孩子升学事宜的委托事项,不符合正常的招生及教育管理机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确认双方之间的转委托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鲁某9.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不服,向湘潭中院提出上诉。湘潭中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家长们要以此为戒,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神通广大,以免遭受经济损失,又耽误孩子的上学时机。在实践中,存在最多的是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诈骗分子,谎称自己有能力解决子女入学,违法收取他人财物,然后拒不退还。此种情况,受害人应当及时追究行为人的诈骗刑事责任,或者选择向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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