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有三大作用:
(1)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这是行的首要的作用。因为首要的作用是国家权力,有两个功能,一个是限权,二是授权。既然给行政机关权力,立法机关就要制订相应的法律给行政机关这个权力。
(2)行政权。
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下,行政权。行政权不能影响行政机关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这样就不要行了只要就行了。行政权使行政权有效行使,合法的行使,而不是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权。防止滥用权力。现在是不作为,有两种情况。省市的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根本不知道。为了不让外资走了,不支持环保局的执法。另外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是要收集证据,但不好收集。如果无证据,就麻烦了。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人要是坏了,法不可能很好。良好要有好人去执行,才会有法治。
(3)保障。
行是保障的,从两层面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为了保障一般人的。行政指导,消防不到位,这种行政指导是对的保障。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是行政处罚不都是为了保护一般人的的保护,也有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其次是如何发挥行的作用:
一、行的保障作用与经济发展同行
法是社会上层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行也不例外。行作为一个部门法 ,其立法模式应是对社会现实反映的结果,尤其是对经济事态的感应。具体而言,经济结构是行模式的形成和变迁的基因,即经济因素中的各要素。所以,一个立法模式当它处在结构完整化、功能齐全化、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隐喻一种被否定的因素。这一因素的逐渐发展最后作为强烈的否定力量宣告旧的立法模式解体,新的立法模式产生。时下正值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决不能在无序的法制状态下进行,也不能仅仅靠经济规律来自发调节。市场经济引发了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社会角色的新变化 ,即主体的多元性、自主性,市场活动的趋利性、契约性、竞争性、开放性,以及国家的宏观,这些须臾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而实现法律对市场调整的中介,最主要的是行政权力,因而,市场经济需要确立与之相适应的行。
二、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
行政管理作为管理国家的活动,应当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体现和保障。为保障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就应使其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这一目的能否实现 ,取决于行制现代化的“瓶颈”问题,即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
三、行与社会公正的顺差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其在行使过程中涉及各种权力与权益并与之发生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它与行政权的运用对象之间的关系 ,即行政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二是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平衡与协调运作有助于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的形成与适用,进而促进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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