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间是从1999年初开始,到了1999年底基本完成。所以现在一般计算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都是按照1999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或是实际缴费年限,都可以计算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即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之后,又一个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制度改革,在这之前我国也有医疗保制度,但是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而是属于公费医疗制度,但是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职工才能享受,基本属于实报实销形式,只要到医院看病就医,门诊费用凭票就可以报销,住院费用由单位统一结算,所以经常出现一人公费,全家沾光的情况,导致很多单位不堪重负,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除了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外,我国外资经济,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一方面是大量内人员的享受着公费医疗的待遇,而作为纳税人的外资企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因为生病住院而无法报销医疗费用,严重阻碍了人员的合理流动,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加之养老制度已经改革,全国的所有企业都纳入了养老保险的范畴,但是医疗保险作为职工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也必须要提上改革的议事日程,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缺项,才会更加完整。所以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年之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1998)44号文件。医疗保险制度的名称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个名称实际上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有区别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制度名称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职工,而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名称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范围上更广,包括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现在为止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几乎所有人都可以参加,包括农村居民、城镇居民都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从制度设计上,也是比较具有超前性的,很多内容到现在都在一种沿用。比如统筹层次,从制度开始建立时,除了北京、上海、天津三大直辖市以外,就是以地市级城市作为统筹单位,后来重庆市直辖以后,也是按照直辖市的要求实行的省级统筹。缴费方式到现在也没有变化,都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部分为6%左右,个人缴费部分为2%左右,实行两个账户进行管理,即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医疗统筹基金管理,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管理。除了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返还到个人账户以外,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缴费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但是这个划入的职权范围属于各个地方来规定,由统筹区制定具体,然后报省级同意后执行,具体到每个参保人统筹部分具体划入多少比例,根据年龄结构和支付范围来确定。
在报销待遇方面,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报销比例,但是确定起付线的标准是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的10%,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由于这个决定是一个框架性,原则性比较强的制度,所以各地根据自己参保人情况,收支情况等,制定的起付线标准,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但从总体的比例来看,一般综合的比例在70%左右,根据医院等级和参保人的年龄就够有所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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