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法法律规定的,会被责令整改还要处一定的罚款。
一、装修施工管理规定
1、装修施工期限:三个月
2、装修施工单位(或装修人员)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和出入证后,方可进场装修。物业公司将对装修房屋进行安全监督。
3、装修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使用要求。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物业公司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更改,必须事先报物业公司审批,经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
4、所有涉及公共电气、消防、给排水的装修施工,必须由物业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
5、所有电器的安装都应遵照市供电局的有关规定,所有电线一定要保护在PVC管内,不得将电线直接嵌入物业的任何部位。
6、装修施工用电不超过装修住宅单位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超容量用电需与物业公司协商后,在管理人监督下,有管理人员在指定位置接临时电源线,否则造成一切后果有业主/住户负责。
7、管理供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标准)的安装、维修、拆移、改装,必须由持有专业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天燃气管道应按天燃气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更改,不得掩埋或密封。
8、为保持小区外观整洁、协调、统一,不得任意改变窗户、阳台、外墙色调,不得改变阳台功能;不得对梁、柱、上下板、阳台、露台、通道、承重墙等结构做任意改动。
9、 在未经物业公司批准,小区内及楼宇外墙不得展示、悬挂任何广告性质的招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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