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内务条令》、《中国人民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列条令》。
中国人民共同条令,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日常活动,包括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等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三部条令互相补充、共同形成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
“共同条令”这个称谓是从1951年开始的,当时为适应我军建设从比较低级的阶段进到高级阶段,人民军事委员会提出要“制定共同条令,统一全军的纪律和制度”。在、周恩来、刘伯承等老一代家的领导和主持下,各项军事法规的制定工作全面展开,从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三部条令并在一起颁布,合称为共同条令。共同条令是从领率机关到基层,从高级将领到普通士兵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法规。
其中,《内务条令》是全军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以及正规的内部秩序,履行职责,培养优良作风和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纪律条令》是全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队列条令》是全列训练和队列生活的依据。共同条令不仅规范了军人的行为模式,而且规范了军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众多的军事法规中,共同条令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基本法规,是保障我军各项法规贯彻执行的法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内务条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