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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
2024-12-10 16:03:0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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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灵活人员50岁退休依据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满10年以上)年满55周岁,女工人(或工勤岗位)50周岁,社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一、河北灵活人员50岁退休依据是什么?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满10年以上)年满55周岁,女工人(或工勤岗位)50周岁,社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缓退期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应缓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超过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不得为办理退休、退职而变更出生年月日,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日期和编造档案。违者要追究本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时间计发养老金。多交的部分退还参保人。
1、特殊工种退休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2、病退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办理办理退休、退职的,由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并且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方可以办理病退。
3、公务员
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的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4、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的规定
1、机关事业女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2、高级专家退休年龄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我国的退休的是我们作为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此时我们应当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关的退休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或、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或、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澳门、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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