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有哪些类型
我国行政主体分为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组织与个人三类,具体如下:
1、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1);
(2)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4)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比如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下属的消防局,交管局以及边防局是的内设机构。
(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2、地方机关与机构分为六类:
(1)各级地方,包括县级到省级。
(2)县以上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
(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的地位,包括省级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或市辖区派出的事处。
(4)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所,税务所,
(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3、第三大类是非组织和个人,非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2)授权的事业单位。
(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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