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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哪天实施的
2024-12-10 16:05:5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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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时间为2018年8月1日。
2018年7月10日,市常委会召开《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僵尸车”、停车泊位、城市工程运输车上路行驶、交通征信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将10种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手持使用电话骑电驴将处50元罚款 ,针对电动自行车在行车中常见的转弯无明示、夜间不开灯、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违规改装、加装等危害道路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等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了禁止或性规定。
例如,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安装车伞、车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不得安装超过国家规定动力标准的驱动装置。
同时《条例》规定,非机动车未根据信号灯指示行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有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等行为,将处50元罚款。
泥头车在建成区内时速不得超40公里
泥头车因经常时速过快而成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条例》明确了在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运输渣土、砂石等建筑材料或者建筑垃圾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为了更好整治飙车行为,《条例》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的危害道路安全交通行为,并针对这些行为作出相应法律责任。例如,违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属于非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属于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停放超72小时属违规
近些年,道路停车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就是,不少泊位被一些长期停放的车辆占用,既不缴费,又难寻车主,俗称“僵尸车”。但法律并没有对何谓“僵尸车”进行定义或解释,停放多久即为“僵尸车”、停放在什么区域属于“僵尸车”,甚至停放“僵尸车”是否违法等问题,均没有明确。
《条例》把“僵尸车”的整治纳入规定当中,明确规定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要按时限停放,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没有时限标志、标线的,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超过时限停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按违法停车及时处置,这样就可以使车辆在变成“僵尸车”前予以解决。
而在处理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交通发现机动车违反时限规定时,应当先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如当事人对交警的认定有异议的,接到通知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预防了误判的可能性。如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部分违法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针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
《条例》将10种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由他人替代或者替代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3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的;
(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七)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十)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法律依据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属的交通大队负责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机场、高速公路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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