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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案属于法外开恩吗
2024-12-10 15:31:30 责编:小OO
文档

“抗癌药代购第1人”陆勇重获自由,这是法律应该的正义回归。不过,回顾这一案件走过的大半年时光,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不起诉,这并非法外开恩
在人民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全文公布了此案的不起诉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到,最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属于“法定不起诉”,换言之,陆勇代购,或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并未达到刑法上的犯罪程度。
进而可以说,此前人们本不需要呼吁“法外开恩”,反观结局,倒是应该庆幸没酿成一桩冤假错案。
要不然,错案终身追究制,办案人员可就麻烦大了。不过,如果检方要“法外开恩”的话,完全可以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检方并没有援引此条,
所以,这不是法外开恩!
我们不是要纠缠于个案的是是非非,而在于,陆勇案最终不起诉,某种意义上,等于客观上宣布,类似只为救命而无利益所求的自利个人代购行为,走出了法律的模糊地带,从此,陆勇们可以光明正大地代购,而无入狱之忧。
有了一个法律上的明确说法,这对于一个边缘群体无疑是福音。不过,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随着陆勇案的爆出,“格列卫”也进入了多地的医保名单,陆勇们或许不再依赖于“旁门左道”。
二是,就像代购化妆品一样,海外代购药品也很常见,尤其是在网络上,可是,网络上的很多海外代购药品行为均是不合法的。陆勇的安全,并不意味着海外代购药品行为的合法化。
因为,陆勇与病友之间的自利互助和追求利润的海外药品代购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仅仅认可“陆勇模式”。
陆勇购买信用卡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但不构成犯罪,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陆勇的“代购”行为未构成销售假药罪,而应属于购买假药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假药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等情形的,可以撤回起诉。 最终陆勇获释。湖南沅江市对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做出最终决定,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法律依据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宣告判决前,人民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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