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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评议规则
2024-12-10 15:32:07 责编:小OO
文档

为了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院长、庭长可以列席。 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六、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七、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八、合议庭应对下列庭审事项进行评议:
(一)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包括追加、变更当事人等); (二)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确定; (三)决定调查取证、勘验、鉴定; (四)对证据的认定; (五)合并或分开审理; (六)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否准许; (七)调解协议; (八)案件的审结; (九)审理中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包括按自动撤诉处理、申请撤诉、缺席开庭和判决、延期开庭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采取强制措施,民事制裁等)。
九、执行局合议庭应对下列案件进行评议:
(一)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 (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四)中止执行的; (五)终结执行的; (六)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十、案件审理完毕,主审法官应及时写出审理报告,合议庭成员应在开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对其他事项的评议,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进行。
十一、主审法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向合议庭其他成员详细阐述案件事实。逐个对全部已认证、待认证证据的认定、案件事实的确定、责任的承担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明确、具体的意见。
十二、合议庭其他成员应认真听取主审法官的汇报。对汇报内容有异议时,应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依据,表决时应具体说明理由。
十三、院长、庭长列席参加评议案件时所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不得记入笔录。 合议庭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依据: 《合议庭评议规则》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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