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错了不可以使用,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管理办法,涉嫌代开。里单位开错了,肯定是不行的,需要重新开具单位信息正确的才可以。
如果是开出后,还没给到购买方,而且没有跨月份(自然月),就发现单位开错了,这时的处理最为方便。这时,只需在开票软件里作废该,并重新开具正确的信息就可以了。如果是开出的后,已经给到购买方,发现单位开错了,但没有跨月份,这时需要将寄回给开票方,开票方按上面介绍的作废及重新开具来处理。如果是跨月后发现单位开错了,那就需要开红字来抵充该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给客户。
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常见,原则上合同与谁签订就由谁开具,至于实际收款人与开具方不同,一般需要由这两家单位共同盖章出具一份委托收款函即可。税务部门的要求总结一句话:三流一致。流、现金流、物流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货方,受票方,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果违反上面的规定,就可以能造成虚开虚抵。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如果第二种情况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货款通知书或者证明,从法律角度讲还算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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