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指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制定行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符合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根据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规的制定主体是,行规根据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规具有法的效力。行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规需要总理签署令。行规的效力仅次于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行规解释:
第三十一条 行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解释:
(一)行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行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规依据的。
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规解释草案,报同意后,由公布或者由授权有关部门公布。
行规的解释与行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向提出行规解释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法制机构解释的,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同意后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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