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义务兵、初级士官)依据纪律条令,禁止在驻地、本谈恋爱。但是可以和在家乡、同学等谈恋爱甚至结婚的。
军人谈恋爱规定如下: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反、坏分子结婚。一般不得同反、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澳门、等地从事反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须的政治审查。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驻地或本内部找对象结婚;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驻地或本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士官恋爱、结婚不受规定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驻地找对象结婚。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纪律条令》
第三条 中国人民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性质、宗旨、本色,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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