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是包括非税收入取得、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监督在内的一个完整系统。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各级财力和宏观能力、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有效遏制追求良治和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社会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应积极推动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的建设工作,尽快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规范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及征管办法等,解决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要强化对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法律依据: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性基金按照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和省级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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