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沟通。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则尽可能递交有充分依据的不起诉意见书;如果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则尽可能递交有充分依据的法律意见书,以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
2.口头沟通。通过与经办人员的口头沟通,让其有意无意地注意到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
法律依据。相关知识:一般不予起诉分为如下三种情况:第一,法定不起诉。
(一)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逃避商检案件、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妨害动植物检疫案件、非法引进外来物种案件。
依法查缉走私行为案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走私行为案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法制审核、开展陈述申辩及听证复核、办理行政处罚及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工作。
(四)办案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应当由地方机关处理的涉嫌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地方机关移交。
(五)依法对抗拒、阻碍海关缉私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报告地方处理。
(六)依法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使用警械、武器。
(七)依法办理与海关缉私执法有关的申诉、复议、诉讼、赔偿案件;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八)承办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负责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势分析,对口联系各级党政打私主管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经济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有关社会各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si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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