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
( 一)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二)行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
(三)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赋予了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作了。
(四)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规。
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宏观、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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