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如下: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注意: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待遇: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以下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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