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处置固定资产的怎么处理
2024-12-10 15:32:41 责编:小OO
文档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一项业务。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或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既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可能按简易方式征收,甚至免征。由于我国的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而现实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之间的时间跨度又较长,存在着大量处置的固定资产采购于几年前或十几年前的情况,因此固定资产采购时间的不同影响着处置时应该适用的。

1994年~2001年,全国所有的纳税人,不分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及《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6%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2002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的纳税人,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当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当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其他类固定资产不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按照4%减半征收。

2004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从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07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从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

2008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

2009年1月1日~2013年8月1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全国的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

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全国的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处置不同时期购买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以下要求缴纳:

第一,上述东北三省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属于2004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可按4%减半征收;2004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二,上述中部六省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7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7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三,上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8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8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四,除上述三项涉及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包括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五,关于处置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类固定资产,上述前三项所列的一般纳税人分别从2004年、2007年、2008年开始,允许抵扣此三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此现在处置此三类固定资产应按17%的适用税率缴纳。上述第四项所列的一般纳税人处置2013年8月1日以前购买此三类固定资产的,按4%减半征收,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缴纳。

第六,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旧固定资产,购买时出售方按适用税率销售,那么纳税人再出售时还是适用该税率,而不论购买时是否取得专用及抵扣凭证;购买时出售方是按4%减半征收,那么纳税人再出售时还可以享受4%减半征收的。

第七,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处置固定资产,无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统一按2%的征收率缴纳。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