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024-12-10 15:31:03 责编:小OO
文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就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项目,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范围广泛,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每年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身也具有过程不同等差别,为了统计和管理上的方便,人们从多个角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分类。
(一)按建设性质一般分类
1.按行业分类:能源项目、交通项目、原材料工业项目、装备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林业项目、水利项目、生态和环境保护项目、商业和服务业项目、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2.按投资主体分类:投资项目(又分为项目、地方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合资项目、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社会团体投资项目)、个人投资项目。
3.按项目建设性质分类: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
4.按项目建设阶段分类:筹建项目、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建成投产项目、收尾工程项目。
(二)按建设项目的市场性能分类
1.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建设项目,包括国防、科学研究、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体育运动、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
2.基础性建设项目,主要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工业建设项目,如能源项目、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
3.竞争性建设项目(又称经营性项目),主要指投资收益好、对市场反应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建设项目,如加工工业项目、商业及服务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三)按管理权限分类
划分为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项目。
1、核准类:工业类、仓储物流的项目大部分属于备案类,其中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工、石油、爆炸等、还有外资企业的工厂类项目属于核准类。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仅需向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即可,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2、审批类:项目资金由国家财政出钱建设的项目属于审批类,包含文、教、卫系统,即图书馆、文化宫、音像器材、书店,教育系统等。对于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需报送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投资补贴、贷款贴息、转贷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3、备案类:即自然人自筹资金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商品房、商业大楼、住宅小区、幼儿园、私立学校、办公大楼等等均属备案类,重点是自然人自筹资金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这三大类别手续审批最简单的是备案,然后是核准类,比较难是审批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_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