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提出的,军事可以受理。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和地方人民或者其他专门人民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管辖。此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或者军事以外的其他专门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根据上面的规定和你所说的,如果现役军人拖欠的是军人的债务,可以起诉到军事法庭。
军事是有的国家称“军事法庭”。行使军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中国的军事是国家设立在中的审判机关,是属于建制的专门人民。包括中国人民军事,大军区级单位军事,集团军级、军级单位军事。各级军事设在同级政治机关,依法设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员、员若干人。中国人民军事院长,由最高人民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军事通过审判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惩办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秩序,保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保护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现代化、正规化和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军事同时还兼管司法行政工作,并受司法部和最高人民的指导。在军事刑事诉讼中,军事的主要职权是:对军事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同时,直接受理属于自己管辖的自诉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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