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不是机构,不具有执法权,最基层机构是乡镇,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的主任不是官儿,不具有行政职能,但是可以辅助上级职能部门上情下达,服务辖区居民的生活。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社区自治权。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权、社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自主权、摊派拒绝权、内部监督权。
8、社区协管权。具有协助城建、、房产、卫生、、劳动、民政、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管理与社区有关事务的权力。
9、社区监督权。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代表社区成员对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评议。
社区居委会是的基层机关,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1 、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 、发动群众开展文明小区、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 、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 、发动驻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 、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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