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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2024-12-10 16:13:43 责编:小OO
文档

通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五种:
(一)为家庭生存需要,如日常衣食住行;
(二)为家庭保健和娱乐需要,如家庭奢侈品的购买;
(三)为家庭和个人发展需要,如家庭成员的学习和深造;
(四)为家庭用工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五)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实施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馈赠。
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的则有以下这两种情形:
(一)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演出、授课合同;收养子女、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等;
(二)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例如:不动产的处置;大额家庭财产处置、非法定义务的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行为、长期债权的设立等。
日常家庭生活,各种油盐酱醋茶,琐碎事情很多,如果任何家庭行为都要双方共同做出或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那日常小事就会变成麻烦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既维护了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也为夫妻日常共同家庭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夫妻家事代理权,又称为日常事务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当然代理权,另一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法定的家事代理权。那么事实婚姻、非法同居者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也有学者认为事实婚姻虽然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男女双方却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组成实际生活家庭,群众亦认其为婚姻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因维持家庭生计,男女一方为日常家务而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此时第三人从外部难以认知该同居男女究竟为法定夫妻身份,还是事实夫妻身份。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促进交易安全,对于事实夫妻应予以准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同居男女,因不具备夫妻生活的内容,且第三人也不认其为夫妻,则不应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法修订之后,事实婚姻已经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的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确切的人身关系。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与非婚同居一样,因欠缺结婚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婚同居,虽然男女双方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需要从事一定的日常法律行为,但不宜采用夫妻家事代理权这一以婚姻为前提的代理制度。当男女一方因日常法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后,完全可以运用表见代理制度加以解决,可根据另一方是否具有过失来判定是否需要由双方承担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只能为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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