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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什么意思
2024-12-10 16:07:03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每年报送一次其上一年度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核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一、书面审查方式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抽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整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二、书面审查抽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类行业以及、自治区直属、军办驻呼、外省驻呼劳动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企业或单位及被投诉举报过的用人单位。
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内容
主要审查上年度用人单位以下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及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工作的程序
(一)领取资料。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登录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备案表》,用人单位根据书面审查内容,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于指定时间内接受书面审查。
(二)自查自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时效性强。因此,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填报工作,认真对本单位上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分析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纠正。将自查自纠情况填写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内,并按要求准备好须报送的相关资料。
(三)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须申报的资料。
1.__上年度、本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本年度《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备案表》。
2.__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务派遣(中介)机构许可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__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情况说明。
4.__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记账凭证;银行代发工资的工资表须加盖银行印章(原件)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表、高温高寒岗位津贴发放表(原件)。
5.__上年度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上年度最后一次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复印件各一份。
6.__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7.__用退休返聘、借用、兼职、内退、在外单位参保的人员、招聘下岗等人员的,提供“劳务协议书”或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8.__用人单位上年度末职工花名册,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离职时间、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联系方式。
9.__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及民主程序和公示情况,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
10.__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名册或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1.__使用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劳务派遣协议、上年度12月份职工名册、工资表;使用实习生的用人单位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生名单和学生证复印件。
12.__用人单位招用农牧民工名册及工资支付情况。
13.__实行不定时工作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批准文件。
上述提交的书面审查资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规格),均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四)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需审查的相关材料,到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理书面审查相关手续。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年度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曝光。
(五)审验结果。报局领导审批签发后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公布,归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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