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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4-12-10 16:12:04 责编:小OO
文档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2018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经测算,2018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5112元,月最低缴存额为254元
长沙住房公积金:
1、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职工购买自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2、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
3、缴存职工家庭现有1套120_及以下住房(包括有1次住房注销记录)或现无房但有2次住房注销记录(每套均在120_及以下),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相应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4、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精装修住房,执行普通自住房。
5、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在湘铁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计算其月还款额。
6、职工家庭现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有3次及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以内;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月缴存额低于320元的按最低缴存比例5%测算)。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而首套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为20%,第二套房子首付比例更高一些,为30%。公积金贷款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申请,如果该家庭已经有2套住房的,就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了。
法律依据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第十五条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或者注销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但已经离岗停止或者暂停发放职工工资的。
第十六条_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同时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新增清册》,并确定当月汇缴额。
第十七条_单位不为符合封存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凭《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及离职证明等证明材料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长沙公积金中心督促后单位仍不办理的,长沙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_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将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转移至长沙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托管户,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清册》。
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未办理的,长沙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托管户。
第十九条_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中心内部转移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均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跨市转移的,长沙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入长沙公积金中心的,职工应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开设账户并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出长沙公积金中心的,职工按照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_职工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职工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修改申请,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职工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工姓名、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_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_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长沙市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中,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按照长沙公积金中心另行公布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_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确定,不低于5%,不高于12%。一个单位账户应确定一个缴存比例,且该单位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_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由长沙公积金中心根据规定适时调整并公布,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规定期限内调整1次缴存比例,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规定期限内调整1次缴存基数,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在一个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对超过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的单位需按规定规范缴存后方可办理缴存业务。
第二十五条_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书》,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逾期不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补缴清册》。
第二十六条_长沙公积金中心每年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单位和职工登记信息是否正确;
(四)其他应规范缴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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