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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可以落户北京吗
2024-12-10 16:12:12 责编:小OO
文档

研究生落户北京属于人才落户,应当按照人才落户的条件,确定落户。具体条件如下:
1、一般应届硕士研究生年龄范围在27岁范围,如果是医学方面的则是30岁范围;
2、研究生能在上学期缴交社保;
3、需要公司的户口指标;
4、持有北京市的居住证;
5、研究生无刑事犯罪记录;
6、符合人才落户的其他条件。
其中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直接落户在北京。前提条件:
1、根据《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应届毕业生本科生不超过24周岁(《办法》规定,仅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硕士生不超过27周岁、博士生不超过35周岁。
如果超过这个年龄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将不能够留京落户。
2、毕业后接收毕业生的工作单位需要有户口指标,这些单位一般都是事业单位、央企、国企以及一小部分高新技术企业。
3、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对“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做了定义说明,对于非全日制毕业生,尤其是新规定实施以后的非全毕业生,其不满足“培养方式为非定向”的要求,故不在此列。
落户北京的相关规定:
1、部分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不占引进指标的毕业生范围增加
最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2、适用对象新增“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
《办法》明确,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何为“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官方解答为“户口保存在学校或原籍,档案保存在学校或户籍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未就业毕业生,或毕业后在拟引进的单位实现初次就业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毕业生”。
3、放宽年龄及学历门槛
最新《办法》规定,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较之2018年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年龄大大放宽。
4、2020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积分落户申请人在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落户积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同学可以加26分。
法律依据;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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