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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落户大连户口办理流程
2024-12-10 16:08:32 责编:小OO
文档


一、办理方式
落户我大连市的人员,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网上办
申请人登录“辽宁互联网十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pc.zwfw.gat.ln.gov.cn)或“辽宁”APP、“大连市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zwfw.dl.gov.cn),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符合且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现场办
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符合且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理;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委托办
申请人委托亲友代办的,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签名确认的委托书(须写明申请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受托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委托申请事项、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持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合影的图像信息、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符合且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理,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落户流程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学历手续:
①中专(含技工学校)提交毕业证书;
②专科以上学历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习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学历登录查询用户名、密码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验证码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③留学回国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http://zwfw.cscse.edu.cn)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二)经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三)通过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经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核查属实)。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四)本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在校生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录取通知书或有效期内的学生证。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学生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其随迁人员,落户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2、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五)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单位注册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④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⑤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六)在本市灵活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含养老和医疗)。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③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④落户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本市办理的《辽宁省居住证》。
2.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七)在本市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营业执照》(无需申请人提供,须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APP核查)。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单位注册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④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⑤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八)在本市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本人或配偶的《不动产权证书》,合法产权房屋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法定监护人中需至少有一人同时办理户口迁移。
2.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九)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投靠落户
1、申请材料:
(1)被投靠人、投靠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农村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还需要提交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证明、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的房产证,非本人或配偶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房产证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无需提供认定手续,由户籍民警核查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信息后办理。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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