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依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是为了维护,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制定的法律。
拓展
“当前,我国形势日益严峻,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全国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办国防司吴浩表示,为了应对新形势,制定这样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十分有必要。
该法明确了的定义,即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法律还明确了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构建体系,走中国特色道路。
在维护的任务方面,新法要求,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危机管控制度;健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新法要求,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维护的义务。”新法同时明确,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此外,为提升全社会的意识,新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中国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部立足全局、统领各领域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将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的法律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并为维护我国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监督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
(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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