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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没有手续是不是违建
2024-12-10 16:15:5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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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并不是所有的没有建房手续的房屋都是违建,对于房屋是否为违建,除了要看有无相应的证件,还要考虑历史的因素,看看当时的法律是否需规定了在建房时一定要进行审批。
没有手续也不能一刀切认定违建的四种情况:
一、合法土地上的唯一住房。
二、法不溯及既往,2008年前的农村房屋。
三、没有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又是唯一住房。
四、超过批准的面积违建,不应当影响合法面积。
1984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之后,才能使用土地。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取代了之前的《城市规划条例》其中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开工手续。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取代了之前的《城市规划法》,其中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从198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是时候,国有土地上要进行建房必须经过审批。但是,在这之前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建房一定要进行审批。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建设的房屋,即使没有建房手续,那么也不应该一刀切地将其认定为违建。毕竟。法律不强人所难,对此,被征收方一定要注意,可不要轻易被征收方的违建认定所唬住,在非常低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拆迁补偿上面签了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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