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事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一旦仲裁裁决作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裁决通常为终局性裁决,意味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提起诉讼。
2. 然而,在两种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诉讼。第一种情况是,如果仲裁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被当事人向申请撤销,并且依法撤销了该裁决;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仲裁裁决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基于原先的纠纷向提起诉讼。
3.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仲裁裁决未被撤销,也未被裁定不予执行,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是无权对该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的。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拒绝受理此类重复诉讼。
4. 《仲裁法》第九条明确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 若仲裁裁决最终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新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提起诉讼。
6.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详细记载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以及裁决日期等。如果当事人同意不在裁决书中记载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则可以不写入。裁决书需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于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选择签名或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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