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指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结构需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来规定,同时通过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外商合资、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则应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的相关负责人就《执行意见》接受了媒体采访,表示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执行意见》基于《公司法》及相关外商投资法律,针对不同类型外商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具体处理办法。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其他组织结构则依据公司自治原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外商合资、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织结构需符合《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组织架构。
针对2006年1月1日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是否需要修改章程的问题,《执行意见》给予了公司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决定修改章程,则需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这一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外资企业在华运营更加合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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