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可经协商决定,但须符合法定金额标准。
依照法律,经济补偿应按照员工服务年限计发,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
若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则视为一年;
未满六个月者,发放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月工资高于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员工,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该三倍工资为基数,支付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此处所称“月工资”,系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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