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公证通常可在外地进行,而不动产的继承则须在本地进行,这符合《公证程序规则》中的相关条款。
根据该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宜应由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公证的情况下,需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操作;
此外,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和遗嘱等情况也同样遵循上述规定。
至于遗产过户所需的公证材料,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如有遗嘱,需提供遗嘱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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