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中,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是三个重要的海上运输合同公约。以前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后,必须退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我国虽然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我国海商法中采用了汉堡规则的一些概念,如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等。
在适用范围上,海牙规则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或者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而汉堡规则则涉及装货港、规定卸货港或备选实际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在缔约国内签发,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在责任期限上,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责任期限为钩至钩、舷至舷,而汉堡规则则为仓至仓。赔偿限额方面,海牙规则的赔偿限额为100金英镑/每件或每单位;维斯比规则则采用了双重标准,赔偿限额为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30金法郎/公斤;而汉堡规则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2.5SDR/公斤。
在诉讼时效上,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汉堡规则的诉讼时效为2年。货物的范围方面,海牙规则不包括甲板货、集装箱货和活动物;而维斯比规则则增加了集装箱,汉堡规则经协商可以包括甲板货;对于活动物,只要按照承运人指示,承运人即可免责。
保函效力方面,汉堡规则对此有着明确规定,这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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