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益儿童全面发展原则,若子女同父或母共同生活可助其得到健全、优秀的生长环境,使得孩子得以健康、愉快地成长,则无需变更抚养权;
反之,若子女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则需考虑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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