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非可继承物。
这是由于宅基地归属集体所有,农民仅拥有使用权。
这种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常伴随着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中,宅基地使用权未被列入可继承范畴。
然而,若宅基地上已建有房屋,依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屋作为合法财产可由继承人继承,同时也继承了房屋所占宅基地使用权。
这表明,尽管宅基地本身不可继承,但继承人可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来延续其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若继承人系城镇居民,继承农村房屋后,可能无法获取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仅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若继承人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需将房屋出售予符合条件的村民,或待房屋损毁后,宅基地可能被集体经济组织回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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