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清算条件下,合伙企业需依照明确规定的流程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过程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即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其中,普通清算通常是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主导;
而在未得到多数成员支持或未能自主清算的情况下,则需要由法定机构进行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启动时间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
1.全体合伙人自行组织清算;
2.获得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支持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获得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支持的第三方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益相关者向提出申请,要求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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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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