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人资格的恢复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当申请人涉及以下情况时,不应判决恢复其监护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
1)实施了性侵犯或贩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2)连续六个月或多次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且导致重伤以上伤害;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对于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以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较大伤害的原监护人,将无法恢复其监护权,此举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资格至关重要,若已失去监护权,则无法再担任单亲子女的监护人。
然而,若特定情形消除,可恢复父母与子女间的监护关系。
关于监护人的指定,根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有权进行指定,如有异议,可向申请指定;
当事人亦可直接向提出申请。
在指定过程中,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从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员中选择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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