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及惯例,有特殊约定者,应依约执行;
无明确规定者,遵循如下原则:
1. 若一方全额购房并登记于己名之下,则属其个人财产,除非另行约定,否则离婚时不作分割。
2. 若一方全额购房但登记于双方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协议无法达成共识,将予以分割。
3. 若在登记前以贷款方式购得房产,且登记于一方名下,但由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房产增值与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就此部分提出分割请求。
4. 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之房产,无论登记于何方名下,皆属共同财产。
5. 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之房屋,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予,属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离婚时不作分割。
6. 双方父母出资全额购房,登记于一方名下者,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登记于双方名下而未约定份额者,视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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