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的探望权不可自定义放弃,这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责任与义务,须严格履行。
探望权是离婚父母一方对非直接抚养孩子的权益与责任体现,源于父母的亲子关系。
因此,当事人无法于调解协议中主动放弃对非直接抚养孩子的探望权,如有此类协议,因其违法性,将不予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