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同时,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2.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指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审批。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批。另外,建设公墓,需要经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则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需经乡级审核同意后,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 根据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都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此外,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同时,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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