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的定义和范畴是什么?狭义的特殊教育是对狭义特殊儿童的教育,广义的特殊教育则是对广义特殊儿童的教育。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指出,每个儿童都拥有独特的特质、兴趣、能力和学习需求,教育制度应考虑这些差异。特殊教育包括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及多重残疾儿童教育。
特殊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开发他们的潜能,让他们获取知识、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有用人才。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因国家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如“零拒绝”目标的提出,即所有残疾儿童应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求的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之处,如德、智、体、美、育,但特殊教育也强调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越小,可塑性越大。早期教育可以帮助残疾儿童保护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智力和语言能力。如聋童未进行早期语训,语言发展将面临挑战。特殊教育更重视个别教育,强调因材施教。
在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形式通常有三种: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及普通班中的随班就读。目前,大多数残疾儿童在普通班随班就读。特殊学校中,对智力低下儿童教育的关键是解决他们缺乏主动性、求知欲差和精神不稳定的问题。正常儿童有强烈的探究世界愿望,但智力低下儿童缺乏这点。随着年龄增长,正常儿童基本生理需求变得次要,但智力低下儿童仍受这类需求影响。青春期智力低下少年需特别教育引导,避免性行为发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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