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流程由工伤部门主导,社保局具有介入权限。
受理申请后,社保局可对事故进行必要调査,相关方应积极配合。
具体条文如下: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申请人需检附以下资料:
(1)劳动伤害识别申请表;
(2)与雇主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职业病鉴定证书。
若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全,社保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补充所有所需材料。
2. 第十九条:
社保局在受理申请後,如认为有必要,可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相关方应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及诊断争议的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执行。
对已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证书者,社保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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