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说明,倘若存在如下所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当值雇主应对其劳动者支付远超过其正常工作时间段内的劳动报酬。
这包括以下几点具体规定:
(1)如果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基础上延长工作日时长,那么雇主应向他们支付至少相当于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报酬;
(2) 若在休息日仍需劳动者进行工作却又无法给予补休,雇主需要为他们支付的报酬不应小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以及(3) 如果在公共假期(法定节假日)仍有劳动者继续坚守岗位工作,雇主应对其实施的报酬不得少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百。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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